跳到主要內容
提供審查服務申請須知、受理資訊、聯絡窗口、申請程序、繳費流程、學分認定及主持人資格等資訊。
受理資訊
- 受理時間:週一至週五上午 8:30-11:30、下午 14:00-16:00;週五上午 10:00 前截止收件。
- 受理地點:1 樓人體試驗審查委員會辦公室(往圖書館方向有辦公室之引導標示)。
聯絡人/諮詢輔導服務
注意事項
- 登入 iIRB 作業系統,新案申請首頁-初審案審查申請書「計畫主持人」欄位,不論是否為本院同仁自行發起或院外合作案(慈濟志業體研究案亦相同),一律填寫本院「專職同仁」。
- 系統申請書之「計畫主持人」,不作為評估本院同仁個人研究之收費標準。
- 院外總主持人/共同或協同主持人,請於系統「研究成員」欄位填寫於本試驗計畫之角色為何。
- 審查費收費標準:依據計畫書經費來源及其他可辨識資料,評估是否為本院同仁自行發起研究或院外合作案;院外合作案請提供收據抬頭、統編,本院同仁發起研究一律開立本人姓名或院內經費核銷編號。
- 院外合作案件(非本院專職同仁發起),不論是否為免審審查或政府研究案件,需依據院外合作案繳費。
- 經費來源如有不實,將提報院方做後續處置,後續可能影響相關人員案件是否受理。
申請程序
- 首次新申請,請先至 iIRB 線上作業系統進行帳號註冊,同一人不得重複申請帳號。
- 計畫查詢:請至 iIRB 線上系統查詢您個人案件申請進度。
- 其它服務:如需諮詢案件申請程序或其他相關事項,請 mail 至委員會信箱(xdirb@tzuchi.com.tw),或查詢上方聯絡人電話、mail。
- 院外合作案:院外之計畫主持人欲至本院進行研究之申請案件,須備相關資格。
院外合作案申請注意事項
- 請自行協尋一位本院專任同仁擔任計畫之協同主持人或共同主持人,作為委員會之聯絡窗口,並負責該計畫於本院之執行及其相關事項之溝通。
- 審查費用參考「案件收費標準」。
備註:本院之共同/協同主持人為本院該合作計畫之聯絡窗口,有關未來該研究之成果發表時,本院之共同/協同主持人之貢獻如何呈現,請雙方事先溝通並達成共識。
如涉及醫療法規定之「人體試驗」案件,計畫主持人應有六年 30 小時之 GCP 教育訓練及九小時醫學倫理學分之證明文件。
案件同意書撰寫,須共同約定雙方為損害補償本院+院外合作機構,必要時需公文簽核取得院方同意後申請相關案件。
繳費流程
本會案件申請,請先完成審查費用繳交。
- 僅受理「現金」或「支票」,不接受匯款。
- 申請人資料送出後,請寫信至承辦人信箱告知案件名稱、預定開立之收據抬頭、統一編號。
- 待委員會將繳費單開立後,供申請人自行列印,憑列印單至本院三樓財務室繳納費用。
- 請現場核實確認開立內容無誤並領取收據,不受理事後變更收據。
- 支票抬頭:佛教慈濟醫療財團法人台北慈濟醫院。
案件收費標準
| 申請別 | 新案 | 追認案 | 變更案 | 結案 |
|---|---|---|---|---|
| 廠商案 | 新案:伍萬 C-IRB:六萬 | 壹萬 | 行政變更:伍仟 實質變更:貳萬 | 壹萬 |
| 院外合作案 | 新案:伍仟 C-IRB:伍仟 | 不收費 | 變更超過兩次以上,第三次起,每次收取五百元/案;第六次(含)以上每次收取壹千百元/案。 | 不收費 |
| 本院專任同仁「個人」發起研究適用-有經費來源計畫 | 伍仟 | NA | 變更超過兩次以上,第三次起,每次收取五百元/案;第六次(含)以上每次收取壹千百元/案。 | 不收費 |
| 本院專任同仁「個人」發起研究適用-無經費來源計畫 | 貳仟 | NA | 變更超過兩次以上,第三次起,每次收取五百元/案;第六次(含)以上每次收取壹千百元/案。 | 不收費 |
| 病歷回溯、個案報告、免審案 | 伍佰 | NA | NA | 不收費 |
學分認定
請留意本院不認列學術倫理教育資源中心相關課程之學分。
符合「人體研究法」案件
- 主持人之教育訓練要求:接受三年內六小時以上教育訓練證明文件。
- 研究團隊成員(協同主持人/研究助理等):接受三年內六小時以上教育訓練證明文件。
申請臨床試驗案
- 符合「人體試驗管理辦法」第四條案件。
- 教育訓練要求:最近六年曾受人體試驗相關訓練三十小時以上;執行體細胞或基因治療人體試驗之主持人,另加五小時以上之有關訓練。
- 最近六年研習醫學倫理相關課程九小時以上。
- 禁制條件:曾受醫師懲戒處分,或因違反人體試驗相關規定,受停業一個月以上或廢止執業執照處分者,不得擔任主持人。
主持人資格
本院計畫主持人資格條件依計畫屬性規範如下:
- 介入性醫療或侵入性檢查類:本院專任主治醫師。若該計畫屬人體試驗計畫,尚須符合本國相關法律規範之計畫主持人條件。
- 介入性衛教、運動、心理諮商與心理治療、護理照護等:須符合該醫事職類專業法定業務;若需依醫囑執行之措施,需有主治醫師擔任協同主持人。社會工作師須符合其法定業務。
- 前項人員包含:本院專任主治醫師,以及本院資歷 5 年(含)以上之專任醫事人員及社會工作師。
- 非介入性措施之計畫(如病歷回顧、問卷調查、訪談、行為觀察等):可由本院專任主治醫師,或本院住院醫師、專任研究人員、醫事人員(師級人員方可申請)、社會工作師、行政人員擔任。
- 已通過審查之計畫,如遇本院計畫主持人離職,必須更換本院之計畫主持人或申請終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