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中華民國 98年09月09日

主旨:醫療志業資訊作業申請單之電子病歷調閱注意事項。
說明:

一、凡申請醫療志業資訊作業申請單之電子病歷調閱等人體試驗研究, 務必向人體試驗審查委員會(IRB) 提出申請,經委員會同意通過後,
方能執行該資訊之調閱申請。

二、與人相關之研究均屬於委員會列管範圍,如您於申請電子病歷等 相關資訊時,請確實填寫用途、目的以及是否為常規醫療需求, 俾利委員會之判斷:
   1.非常規醫療申請電子病歷調閱者,請說明您申請用途為何。
   2.如您有委員會同意通過之計畫編號,應於申請單上填寫您的編號。

注意事項: 無

附件檔案:  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