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中華民國 98年09月09日

主旨:委員會通過案件均需填寫『人體試驗計劃執行申請表』並完成簽核流程。
說明:

為俾利委員會通過之人體試驗案於院內執行不影響常規醫療作業,凡申 請人體試驗計劃同意通過案件者,經委員會mail或電話告知該計畫案已 通過,請填寫以下表單(並同步提供填寫完成之電子檔),經會辦所有相 關單位後,再至委員會換取同意函。

全面實施日期:98/9/21

注意事項: 無

附件檔案:  人體試驗執行申請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