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衛生署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96年 11月 6日
發文字號:衛署醫字第 0960204919 號

主旨:
請轉知所轄(屬)各醫療機構,採集與使用人體檢體進行醫學研究,均應確實依據本署95年8月18日衛署醫字第0950206912號修正公告之「研究用人體檢體採集與使
用注意事項」辦理,請 查照。

說明
一、本署接獲立法委員黃淑英辦公室反映,一般民眾赴醫院健康檢查進行抽血時,常會在未經完整 告知程序的情況下,簽署人體研究同意書。
二、本署業於95年8月18日公告修正「研究用人體檢體採集與使用注意事項」(網址: http://www.doh.gov.tw首頁>本署各單位>醫事處>業務資訊>生物醫學科技>生醫科技相關機構輔導與管理>直接連結進入),該注意事項之第五點規定採集人體檢體供研究用途時,應告知檢體堤供者之相關事項。

附件:研究用人體檢體採集與使用注意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