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人體器官移植條例,器官捐贈可分為大愛器官捐贈及活體器官捐贈。
大愛器官捐贈
- 腦死捐贈(請協助建立超連結至腦死判定流程):指人體生命中樞(腦幹)因疾病或外傷導致壞死、衰竭,使得呼吸功能停止、血壓降低、心跳停止;此時雖可以藉由呼吸器、藥物來維持人體的呼吸、血壓及心跳等功能,不過在去除呼吸器及藥物後,腦死病人即無法自行呼吸,血壓隨即下降,心跳也會停止。
- 心臟死後器官捐贈:心臟停止跳動導致全身循環停止,宣判死亡後,才開始進行器官捐贈手術。(請協助建立超連結至心死捐贈流程)
活體親屬捐贈
- 身體健康的成年人,將部分肝臟或一顆腎臟捐贈給五親等以內的血親或配偶
- 配偶是指與捐贈者生有子女或結婚二年以上者,但結婚滿一年後始經醫師診斷罹患移植適應症者不在此限,但在結婚滿一年後才診斷器官衰竭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