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慢性病連續處方箋須知

        經醫師診斷您的疾病是屬於「行政院衛生署公告的慢性病」,而且病情穩定,只要按時服藥即可控制病情,此時,醫師就會開給您「慢性病連續處方箋」,可以節省您就醫開銷。民眾可以到健保署全球資訊網(http://www.nhi.gov.tw/)一般民眾/健保醫療服務/慢性病連續處方箋查詢。 「慢性病連續處方箋」的使用期限,是以該處方箋的給藥日數計算,最多84日,一般是分3次領藥,每次可拿28天份。每次拿藥須查驗您的健保卡,但不會累計就醫次數,只會在上面登錄您使用「慢性病連續處方箋」的用藥,還可以免付藥品部分負擔。 「慢性病連續處方箋」可以節省不少醫療開銷,不過您是適用於「一般處方箋」還是「慢性病連續處方箋」,必須由醫師判斷。即使您的疾病屬於衛生署公告的慢性病,可是病情尚不穩定,需要經常回診所或醫院看診,就不適合使用「慢性病連續處方箋」。

 

使用慢性病連續處方箋注意事項

  • 為了避免您用藥中斷,請您務必在藥品服用完之前10天內領取。只有每年農曆過年期間,因假期較長,以藥品使用不會中斷為原則,您可以提前領藥。
  • 如果您打算出國(預定出國超過2個月)、返回離島地區或為遠洋漁船船員出海作業或國際航線船舶船員出海服務,或為罕見疾病病人,只要在領藥時出具相關證明或切結文件,就可以一次領取該慢性病連續處方箋的總給藥量(當次全部給藥量以三個月為限)。
  • 您在服用「慢性病連續處方箋」的藥品期間,如果有任何不舒服的症狀出現,還是要儘快回原來的診所或醫院看診,並且記得帶原來處方箋和您的主治醫師討論。記得一定要把處方箋的用藥讓醫師知道,醫師才不會在不知情的情況下因重覆開同樣的藥給您,影響您的用藥安全。
  • 如果您不慎將「慢性病連續處方箋」弄丟,請回到原來的診所或醫院重新就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