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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醫療委任代理人代為執行預立醫療決定釋疑

主旨:有關醫療委任代理人代為執行預立醫療決定釋疑。

說明:

一、依據衛生福利部108年1月8日衛部醫字第1081660131號函辦理。

二、按病人自主權利法第10條第3項規定略以:「醫療委任代理人於意願人意識昏迷或無法清楚表達意願時,代理意願人表達醫療意願…。」同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1項規定:「醫療委任代理人不為本法第10條第3項第3款代理意願人表達醫療意願,或經醫療機構確認無法聯繫時,意願人之預立醫療決定,不予執行。」

三、若意願人於特定臨床條件之預立醫療決定書中,勾選由醫療委任代理人(以下簡稱代理人)代為表達停止或決定項目(以即該決定書之第一部分選項2及選項3)時,醫療機構應聯繫其代理人,並依前揭規定辦理之;若代理人無法聯繫或不代為決定時,則不予執行本法授權由代理人代為表達之特定臨床條件之預立醫療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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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醫療委任代理人代為執行預立醫療決定釋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