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器官捐贈問與答

  • 是指當一個人被判定腦死或是面臨生命末期時,個人在生前已簽署器官捐贈的意願或者經過家屬同意,將其可用的器官或組織,以沒有任何利益交換的捐贈方式給需要的病人,幫助其恢復健康,改善生活品質。
  • 器官:心臟、肺臟、肝臟、胰臟、腎臟、小腸
  • 組織:眼角膜、皮膚、心臟瓣膜、骨骼、肌腱 、血管、氣管、軟骨組織、骨髓。

 

  • 器官捐贈決定因素在於捐贈者的生理年齡,而不是實際年齡。過去器官捐贈的年齡標準上限是75歲,但也曾有80歲以上的個案

 

  • 腦死是指人體的生命中樞(腦幹)喪失功能,導致呼吸完全停止、全身器官逐漸衰敗。腦死病患可以藉由人工呼吸器及藥物來維持心跳、呼吸、血壓等功能,但大部分的病患難以存活超過2個星期,只要呼吸器移除,就無法自行呼吸,隨後心跳也會停止。

 

  • 頭部外傷:例如車禍、墜樓、槍傷等。
  • 腦部病變:例如腫瘤、顱內出血。
  • 其他:例如溺水、腦部缺氧、藥物中毒等。

 

  • 由衛生福利部認可之腦死判定相關研習證明之神經內科、神經外科、內科、外科、急診醫學科、或麻醉科專科醫師、小兒科專科醫師二名和病人之原診治醫師共同參與;但三歲至十五歲之對象得由小兒科神經科醫師判定。

 

  • 植物人是指腦部因為受傷、疾病或其他系統的疾病合併腦病變,導致大腦功能受損,此類病人雖然無法思考、記憶、認知、行為或喪失語言能力,但仍會有臉部表情動作,且腦幹功能正常,可以維持自發性的呼吸、心跳及血壓,所以於植物人狀態並非腦死不能捐贈器官,但是植物人如果過世之後,仍可以像一般人一樣捐贈器官。

 

  • 根據《人體器官移植條例》第6條內容,器官捐贈意願,只要有捐贈者本身生前的同意即可;若本人沒有明示,則由最近親屬書面同意也可以。但是臨床實務上,醫院還是會徵詢家屬意見,並另外給家屬簽署一張器官捐贈同意書。

 

  • 若生病或受傷送醫之病人,醫療團隊絕對會盡全力搶救,只有在所有挽救生命之方式都失敗,且病人家屬也同意的前提下,才可能進行器官捐贈。因此,表達器官捐贈的意願,並不會影響醫療人員對您的照顧品質。

 

  • 政府機關在經過討論後,立法決定「若器官捐贈者同意捐贈的器官超過二個,且至少一個器官須協助其他人,則可指定捐贈給配偶、五親等內之血親或姻親」
  • 此外,103年修訂的《人體器官移植分配及管理辦法》也說明,「完成器官捐贈後,日後捐贈者的配偶或三親等內血親若有器官移植之需要,就有優先獲得其他捐贈者大愛捐贈器官的機會」。

五親等稱謂圖:

 

  • 簽署器官捐贈同意書並於健保IC卡上註記器官捐贈意願。
  • 本院器官捐贈諮詢窗口:一樓社會服務室,02-66289779 (分機5501-55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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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未滿18歲仍然可以簽署器官捐贈同意書,但需法定代理人共同簽署方為有效。
  • 大體捐贈是當人生命結束時,將遺體捐出供作醫學院學生教學及醫療研究使用。捐贈者如果生意外傷病,腦死判定確定後可以做器官捐贈,大體捐贈則是自然死亡或病故後才做捐贈(眼角膜捐贈者除外)。因此兩者在簽署意願的認同上並不衝突。
  • 如有大體捐贈意願可向本院一樓社會服務室諮詢:02-66289779轉5501-5507
  • 人生無常十之八九,如果真的面臨到離去的一天,卻礙於自己的情況無法表達清楚,而家人間也因為從未觸及這個話題,無法了解是否有捐贈的意願,就可能造成遺憾。
  • 還有更多情況是自己有器官捐贈的意願,但是家人不同意,這就需要有簽署意願的民眾帶家人一起來了解器官捐贈,以及共同討論這個小小的決定可能產生的重大影響。
  • 雖然傳統觀念認為人還在世,討論生死的話題是一件「觸霉頭」的事,但是反過來想,當夫妻、父母子女、兄弟姊妹間不避諱談論生死,而是透過討論去了解生命中最親近的人選擇告別世間的方式,何嘗不是一種讓家庭關係變得更緊密的表現。
  • 簽署認同器官捐贈是愛心助人的行動,也是個人意願的表達,如果能及早將此想法與家人溝通,讓家人了解自己的想法與心願,可減少一旦面臨器官捐贈時對家人的衝擊,並且有助家人配合完成自己的心願。
  • 器官登錄中心於2023年6月19日推出「器官捐贈聲紋卡」,除了可以將心中的話,傳達給生命中最重要的家人,也可以說出自己想要器官捐贈的理由及心願,讓家人可以聽見您真實的心聲,進而幫助您完成器官捐贈的心願。